出租房产
房产部当您决定出租时
为您的房产寻找租客,以书面形式订立租约,并妥善完成交房。
本服务包含
- 介绍租客,并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核实其身份
- 起草书面租约,并与您逐条说明
- 在交房时记录家具清单、房屋状况与水电表读数
- 向楼宇的业主法人(管理处)登记租客,并安排其出入权限
本服务不包含
- 我们不代持您的租金,也不代持租客的押金。租金付给您本人,押金属于租客;两者在任何环节都不经过我们。
- 我们不承诺一定能找到租客、达到某一租金水平,或在某一日期之前完成。
- 我们不安排、不推广、不管理按日或短住的出租——见下方说明。
- 在土地厅登记长期租约属于法律工作,须与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委托。
责任划分
- 我们的部分
- 我们介绍并核实租客、起草租约,并主持交房。
- 您的部分
- 接受哪位租客、以什么条件出租由您决定,租约由您签署;租金与押金是您与租客之间的钱,直接在双方之间流转。
- 第三方的部分
- 租客、楼宇的业主法人以及任何承包商都是第三方。我们与其协调,但不代表其行事,也不对其作为提供任何保证。
按日与短住出租在法律上是另一回事。《酒店法》将酒店定义为以临时性方式向旅客提供的付费住宿,并明确排除按月或更长期限计费的出租;因此按夜出租公寓单元通常构成无照经营酒店,属于违法行为。公寓的管理规约通常也予以禁止。我们不提供该服务,也不会代为安排。
来源
- Hotel Act B.E. 2547 (2004), sections 4, 15 and 59 — a hotel is accommodation provided to travellers for payment on a temporary basis; lettings charged monthly or longer are expressly excluded, and operating without a licence is an offence · 核查于 2026-07-25
- Condominium Act B.E. 2522 (1979), as amended — the juristic person's regulations bind every co-owner · 核查于 2026-07-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