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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wanvara Law Firm — 另行签订的委托

外国人在泰国能,与不能,拥有什么。

外国人在泰国持有房产有合法的方式,也有伪装成合法的非法方式。本页只列明合法途径——各附其机制、要求与真实限制——并直白说明我们拒绝的那一种安排。

从这里开始

外国人能与不能拥有什么。

最常见的误解,是以为在泰国拥有住房与在本国一样。事实并非如此。以下是诚实的简版;下方各途径完整说明每一条合法路径。

外国人可以拥有

  • 以本人名义持有公寓单元的永久产权,只要该楼仍在其 49% 外籍产权配额内,且资金自境外汇入。
  • 土地或房屋的已登记租赁,最长 30 年,可在土地厅对产权登记。
  • 与土地分离的建筑或构筑物——通过土地租赁结合其上的地上权实现。
  • 通过具真实经营实质的公司持有其业务合法所需的土地(对于 BOI 促进的活动,可获授权持有)。
  • 动产,以及在《外籍商业法》为该活动所设限额内的泰国公司股份。

外国人不能拥有

  • 以个人名义持有土地永久产权——《土地法典》将土地所有权保留予泰籍国民,除极狭窄、需经核准而个人买家几乎无从取得的例外。
  • 通过泰籍代名(nominee)股东或代名持有人持有土地——旨在让外国人实际控制法律保留予泰籍者之土地的安排。此举非法。
  • 合计超过某公寓楼全部单元建筑面积 49% 的部分(所有外籍业主一并计算)。
  • 作为泰籍配偶婚姻财产的土地——土地厅要求的声明记载资金为泰籍配偶的个人财产。

在买家指南中深入了解

这是关于泰国持有制度的一般性信息,并非针对您情况的意见。规则会变——请向我们确认现行要求。

合法途径

五条途径,各自列明限制。

下列每条途径都合法,没有一条是漏洞。本页的价值在于:它把每条途径不能做什么,说得与能做什么一样清楚。

01

在 49% 配额内的公寓永久产权

外国人可完全拥有的最清晰之物:以本人名义、在楼盘外籍配额内、以境外汇入资金购买的公寓单元。

依据《公寓法》B.E. 2522,外国人可以本人名义登记持有公寓单元的永久产权——单元本身连同对共有财产的不可分割份额。对多数外国买家而言,这是通往真正所有权的唯一途径,也是本网站其余部分所围绕的途径。

该权利在楼盘层面设有上限。在任一公寓楼中,外国人合计持有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全部单元的 49%,其余 51% 须由泰籍持有。只有在楼盘仍处于该 49% 之内时,单元才能登记至外国人名下——因此在您承诺之前,取得楼盘法人(管委会)出具的书面配额确认并非形式,而是整个购买所系之处。

外籍产权的登记还取决于资金的来源。购房资金须以外币自境外汇入泰国并在此兑换为泰铢;收款银行会出具外汇交易(FET)表,土地厅以此作为资金来自境外的凭证。

您可以持有

  • 以本人名义持有单元的永久产权
  • 对楼盘共有财产的不可分割份额
  • 出售、转让、抵押或遗赠该单元的权利

适用的限制与条件

  • 外籍合计持有不得超过楼盘全部单元建筑面积的 49%
  • 购买前须由楼盘法人书面确认剩余配额
  • 资金须以外币自境外汇入;银行出具土地厅所需的 FET 表
  • 外国人继承会突破配额的单元,可能被要求处分

02

已登记租赁——以及为何“30+30+30”并非保证

外国人不能拥有土地,但可持有最长 30 年的已登记租赁——一项真实而有价值的权利,前提是理解其限制。

外国人不能拥有土地,但可以租赁。依据《民商法典》第 537 至 571 条,不动产租赁最长可订 30 年;约定超过者,依法缩减为 30 年。任何超过三年的租赁,须在土地厅对产权登记,方能就其全期强制执行。

一份拟订良好、已登记的 30 年租赁能确保很多:全期的排他占有、在土地上建造并拥有所建之物的权利、租约明确授予时的转租或转让权,以及一项日后土地买家须承受的已登记权益。它不能做到的是转为所有权,也不能保证 30 年之后的续期。

这正是常见的“30+30+30”承诺需要谨慎之处。续期承诺是与作出承诺者之间的个人合同。它约束该出租人——但并非随土地移转的物权,因此不当然对出租人的继承人或土地买家强制执行,且首期届满时须重新登记新一期。请把续期视为有合同支撑的期望,而非您已锁定的确定性。

已登记租赁确保什么

  • 最长 30 年,在土地厅登记(超过三年须登记)
  • 排他占有,以及建造并拥有所建构筑物的权利
  • 租约明确授予时的转租或转让
  • 日后土地买家须承受的权益

租赁不能做什么

  • 不能转为对土地的所有权
  • 单期不能超过 30 年
  • 不能使续期承诺当然约束出租人的继承人或土地买家
  • 其本身不赋予在泰国居留的任何权利

可另行登记的补充性权利

  • 地上权(第 1410 条)——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或构筑物、与土地分离的已登记权利
  • 用益权(第 1417 条)——使用他人财产并收取其孳息的已登记权利,最长 30 年或至用益权人终身
  • 常与租赁搭配,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加强并延长外国人受保护的地位

03

由泰籍配偶持有的土地

泰籍配偶可拥有土地——但土地厅所需的声明有其后果,外籍配偶须在签署前理解。

泰籍国民可拥有土地,包括与外国人结婚的泰籍国民。当与外国人结婚的泰籍人购买土地时,土地厅要求夫妻双方签署联合声明,确认所用资金为泰籍配偶的个人财产(sin suan tua),而非婚姻共有财产(sin somros)。

该声明正是外籍配偶正式承认对土地并无权益的时刻。土地随后以泰籍配偶单独名义登记,作为其个人财产。

其后果须在签署前直白理解。外国人并不拥有、也不能拥有该土地;由于资金被声明为泰籍配偶的个人财产,外国人一般不能在日后主张该土地为共有婚姻财产——包括离婚时,或泰籍配偶去世时(继承依泰国法进行,且继承土地的外国人无论如何须予处分)。若外籍配偶希望就其出资的住房获得保护,该保护须以合法方式构建——以外籍配偶为受益人的已登记租赁、用益权或地上权——而非试图主张土地本身。

运作方式

  • 泰籍配偶可合法以本人名义拥有土地
  • 土地厅要求联合声明资金为泰籍配偶的个人财产(sin suan tua)
  • 土地以泰籍配偶单独名义登记

外籍配偶须理解什么

  • 外国人不拥有、也不能拥有该土地
  • 因该声明,土地一般不能作为共有婚姻财产主张,包括离婚时
  • 泰籍配偶去世时继承依泰国法;继承土地的外国人须予处分
  • 对外籍配偶的保护,以对其有利的已登记租赁、用益权或地上权构建——是另行的合法步骤

04

具真实业务实质的泰国公司——以及我们不逾越的代名界线

真正经营业务的公司可拥有其业务所需的土地。仅为通过泰籍代名替外国人持有土地而存在的公司属非法,我们予以拒绝。

泰国有限公司可以拥有土地,因为当泰籍国民持有多数股份时公司即为泰籍。外国买家有时会被提供一种结构:由此类公司持有土地,而外国人通过少数股权和从未真正出资的泰籍“股东”加以控制。那是代名安排,属非法。

合法的版本是真正经营、具真实实质的公司——真实资本、真实经营、真正出资的泰籍股东——并因其实际业务需要而持有土地。经 BOI 促进的公司,可在其促进条件内获授权为促进活动持有土地。在一切合法情形中,土地随业务而来;业务绝非土地的外衣。

使用非真正出资的泰籍股东替外国人持有土地,违反《土地法典》与《外籍商业法》。土地厅对有外籍股东或与外籍者结婚之泰籍股东的泰国公司购地予以审查,并可调查泰籍股权的来源与真实性;《外籍商业法》规定,使用代名以使外国人从事法律保留予泰籍者之事,对外国人与泰籍代名双方均属犯罪。我们不设立或管理代名结构,并将拒绝此类委托。

合法途径

  • 真正经营业务的公司——真实资本、真实经营、真正的泰籍出资者
  • 因经营业务确有需要而持有土地
  • BOI 促进可为促进活动授予持有土地的权利
  • 全程妥善记账、报税并履行公司合规

何为非法——以及我们拒绝什么

  • 非真正出资的泰籍股东,持股以使外国人实际控制土地
  • 仅为替外国人持有住房或地块而设、并无真实业务的公司
  • 此类代名持有违反《土地法典》与《外籍商业法》
  • 当局会调查此类安排,外国人与泰籍代名均面临刑罚
  • 我们不设立或管理代名结构,并将拒绝该委托

05

《美泰友好条约》——业务途径,而非土地途径

对符合条件的美国公民,友好条约允许拥有多数股权的泰国企业。它不、也不能授予土地所有权。

《美泰友好通商关系条约》(1966 年)允许符合条件的美国公民及美方多数持股公司,以国民待遇在泰国拥有并经营业务——在《外籍商业法》原本会限制的多数领域内,可由美方多数或全资持有。友好条约公司经商业发展厅认证,并由美国商务处协助。

其限制与其利益同等重要。条约排除若干领域,包括通信、运输、受托职能、涉及存款职能的银行业,以及对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对房产买家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友好条约不授予土地所有权。就持有土地而言,友好条约公司仍被视为外籍,因此与任何其他外资多数公司一样不能拥有土地。

因此,对于想在泰国经营多数持股业务的美国公民,条约是正确的工具——而对实际上试图拥有土地者,则是错误的工具。

它允许什么

  • 美国公民及美方多数持股公司以国民待遇拥有并经营业务
  • 豁免《外籍商业法》对外资持股的多数限制
  • 经商业发展厅认证

它不做什么

  • 不授予土地所有权——就持有土地而言,友好条约公司视为外籍
  • 被排除的领域仍然封闭:通信、运输、受托职能、存款银行业,以及土地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 它不是持有土地的途径,我们也不会将其呈现为这样的途径

我们坚守的界线

我们拒绝的委托。

我们只说明在泰国持有房产的合法途径。我们不安排、设立或管理泰籍代名股东或代名持有人——其目的在于让外国人实际持有法律保留予泰籍国民之土地的安排。此类安排违反《土地法典》与《外籍商业法》;当局会调查;且外国人与泰籍代名双方均面临刑罚。

若有合法途径契合您的情况,我们会连同其限制一并列明。若没有,我们也会如实相告。我们不会构建一个无法在泰国当局面前站得住脚的结构,宁可拒绝委托,也不把非法持有装扮成合法。

  • 我们仅说明在泰国持有房产的合法途径——已登记的租赁、具真实经营实质的公司、由泰籍配偶依法定声明持有,或在 49% 外籍配额内的公寓永久产权。我们不安排泰籍代名(nominee)股东或代名持有人,此举违反《土地法典》与《外籍商业法》,我们将拒绝此类委托。

  • 我们负责准备与递交。我们不保证任何签证批准、公司登记、过户日期、价格或其他法律结果——是否批准由泰国主管机关裁量决定。

  • 法律工作是与 Suwanvara Law Firm 依其自身专业费用另行签订的委托,绝不并入经纪费用。您始终可自由委任其他顾问。

  • 本页说明服务与一般性信息,并非针对任何个人情况的法律意见。

  • 法规、费用与办理时限会发生变化——请向我们确认当前要求。

  • 委托于利益冲突核查及载明范围、费用与双方义务的书面委托书之后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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