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名股东公司架构:我们为何不予设立
代名(挂名)公司——由泰国人仅在名义上持股,以便外国人控制土地——在泰国《土地法》和《外国人经商法》下均属违法。我们不予设立,本文说明原因,并列出我们改用的合法途径。
作者:Legal liaison — Suwanvara Law Firm (separate engagement)发布于 2026年7月25日阅读 7 分钟
迟早,想要土地——独栋别墅、独立屋或地块——的外国买家都会收到同一条捷径建议:设立一家泰国有限公司,让泰国股东在纸面上持有51%,由公司购地而由您实际控制。这被说成是家常便饭,实则不然。若公司的泰国股东仅在名义上持股,从而使外国人实际拥有法律不允许其拥有的土地,这就是代名(挂名)架构,属于违法行为。
我们不予设立。本文说明原因:它所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文、落在外国人与泰国股东双方身上的刑责,以及当局确实会调查并起诉这一事实。随后列出我们所采用的合法途径,因为拒绝一个违法架构,只有在有真正的替代方案时才有意义。
要点速览
- 代名公司利用仅在名义上持股的泰国股东,使外国人得以控制土地——这属违法,而非漏洞。
- 它违反《土地法》(第86、96、113条)与《外国人经商法》佛历2542年(第36条)。
- 外国人与泰国股东双方都面临刑责,土地还可能被强制处分。
- 商业发展厅与土地厅会调查并起诉代名案件(数据截至2026年7月)。
- 我们拒绝设立,与本所“土地与建筑物”的立场一致。
- 合法途径:公寓永久产权(49%配额)、登记的30年租赁权(民商法典第540条)、真正经营的公司,或泰籍配偶名下持有。
什么是代名股东公司架构?
代名公司是一种安排:泰国股东仅在名义上持股,使外国人得以控制其不被允许直接拥有的财产——通常是土地。公司登记为泰资(外国人持股不足半数),以公司名义购地,而泰国股东只是被动持有:他们没有真正出资、不承担真正风险,持股是为外国人的利益,而非为自己。
之所以存在这条捷径,是因为外国人原则上根本不能在泰国拥有土地。根据《土地法》佛历2497年(1954年)第86条,外国人只有在有条约允许时才能取得土地——而目前并无此类条约生效。第96条之二提供了一个狭窄的例外:外国人依部级条例引入不少于4,000万泰铢投资,经内政部长批准,可为居住用途持有不超过1莱的土地,但条件极为严苛,几乎算不上真正的选择。公寓单位是通常的例外,而那是单位,不是土地。
因此,代名公司是试图绕过上述禁令、间接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做法。由于它把泰国股东当作幌子而非真正的投资者,它并未产生合法的泰方所有权,而是掩盖了外国人的所有权——这正是法律直接打击的对象。
代名架构在泰国合法吗?
不合法。它在《土地法》和《外国人经商法》下均属违法,并使所有参与者面临刑事责任。有两部法律同时适用。
根据《土地法》佛历2497年(1954年),通过泰国代名人替外国人持有土地并非合法所有。第96条赋予土地厅厅长权力,在发现有人替外国人持有土地时下令处分该土地;第98条项下,第113条规定以外国人代理人身份取得土地属犯罪——处不超过20,000泰铢罚金及/或不超过2年监禁,且该土地仍须被强制处分。
根据《外国人经商法》佛历2542年(1999年)第36条,禁止泰国国民或法人以代名方式持股,使外国人得以经营其受限制的业务。一经定罪,处不超过3年监禁及/或最高1,000,000泰铢罚金,并在违法持续期间按日加处罚金,法院还可下令终止该安排。
文件看起来齐整并无助于脱罪。一家公司可能登记得完美无缺,实质上仍是代名架构——关键在于泰国股东究竟是以自有资金承担风险的真正投资者,还是幌子。当局审查的是实质,而非股东名册。
谁面临风险——外国人,还是泰国股东?
双方都面临,而这正是人们低估之处。《外国人经商法》第36条的处罚既及于发起安排的外国人,也及于出借姓名的泰国国民;《土地法》的罪责则及于以外国人代理人身份取得土地的泰国人。同意帮忙的泰国股东——往往是配偶的亲属、朋友,或公司注册代办的员工——并非旁观者,而是共同犯罪的当事人。
后果不止于刑事。公司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不稳固:土地厅可强制其处分,外国人以为已经锁定的价值可能付诸东流。因土地犯罪被定罪的外国人还可能面临出入境方面的后果。以“大家都这么做”为由被兜售为安全的安排,实则把风险集中压在了买家托付去把事情办成的那些人身上。
当局真的会执法吗?
会。商业部商业发展厅会同土地厅及其他机构,调查房地产等行业中涉嫌的代名持股,并移送起诉。执法一直是明确的优先事项;在整个2026年,围绕泰国股东资金来源的登记与披露要求是趋于收紧,而非放松(商业发展厅,数据截至2026年7月)。
在实务中,审查往往在最不方便的时刻到来:公司报送财务报表时、土地出售或再融资时、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或一段关系结束、“代名人”认定股份实属己有之时。一个必须依赖始终无人细查才能维系的架构,并非审慎的买家应当依靠的架构。
本所为何拒绝设立?
因为它违法,也因为设立它的律所等于是在要求自己的委托人去犯罪。我们不设立、也不管理代名架构,并且会拒绝此类委托——这与我们“土地与建筑物”服务页面所载的立场一致。这并非为谨慎而谨慎,而是关乎您能守得住的持有,与随时可能被推翻并反过来追究您的持有之间的区别。
这也保护了交易周围的人。拒绝代名途径,意味着我们不会把委托人的配偶、姻亲或朋友,卷入他们未必完全理解的犯罪安排。若一个架构只有在人人和睦、无官员细查时才行得通,那它就不是架构,而是一颗等待引爆的责任隐患。
那我们改用哪些合法途径?
外国人在泰国持有房产确有真实、可登记的方式,这也正是我们所设立的。哪一种适合,取决于您想要的是单位还是土地,以及您更长远的规划;要点在于每一种都赋予您法律承认、且土地厅会予以登记的权益。
何为正确途径取决于您自身的具体情况;我们会在利益冲突及业务范围审查之后,依一份单独的法律委托予以设立,而绝不作为房产买卖的搭售附加项。
- 公寓永久产权——外国人可完全拥有一个单位,处于《公寓法》佛历2522年(1979年)所定、占整栋登记公寓总单位建筑面积49%的外国人配额之内。这是外国人所能持有的最清晰的永久产权。
- 登记租赁权——土地或房屋的租赁可依《民商法典》第540条登记,期限最长30年,在产权凭证上形成有记录的权益,条款公开协商,而非隐蔽安排。
- 真正经营的公司——当存在真实的泰国业务、真实的泰国投资者、真实的资本与真实的经营活动时,公司可为该业务持有土地。它与代名架构的区别在于实质:真正的投资者,而非纸上的姓名。
- 泰籍配偶名下持有——土地可由泰籍配偶以本人名义持有,并须向土地厅作出声明,确认所用资金为该泰籍配偶的个人财产。这是配偶如实登记的所有权,而非供外国人借其控制土地的途径。
本文的适用范围
- 本文仅在一般层面说明我们为何拒绝代名架构并概述合法替代方案,并未评估您的具体购置、未替您选定架构,亦未说明各途径的税费及印花税后果——这些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须在单独委托下处理。法定处罚与执法实务会有变动;文中所引数字与条文于所示日期核对,行动前应确认其为最新。
来源
- Land Code B.E. 2497 (1954), sections 86, 96 and 96 bis (核实于 2026-07-25)
- Land Code B.E. 2497 (1954), section 113 (acquiring land as agent of a foreigner) (核实于 2026-07-25)
- 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 (1999), section 36 (nominee prohibition) (核实于 2026-07-25)
- Department of Business Development, Ministry of Commerce — nominee enforcement (as at July 2026) (核实于 2026-07-25)
- Condominium Act B.E. 2522 (1979) (核实于 2026-07-29)
-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section 540 (lease of immovable property) (核实于 2026-07-29)
本文面向外籍买家,属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审查,可另行委托 Suwanvara Law Firm 提供。
本指南面向外籍买家,属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法规、费率与办理流程会发生变化,个案情况亦各不相同。如需法律审查,可另行委托 Suwanvara Law Firm 提供。
同类更多
法律观察
购买公寓是否赋予在泰国居住的权利?
不会——在泰国拥有公寓所赋予的是单元的所有权,而非签证或居留权。所有权与移民是两套独立的制度;本文说明原因,并介绍真正能带来长期居留的途径。
法律观察
泰国退休签证:Non-O、O-A 与 O-X 对比
面向50岁以上外国人的泰国退休居留途径——非移民类 O、O-A 与 O-X——对照各自的财务门槛、健康保险要求与年度延期,并附注明日期的来源。
法律观察
泰国配偶(婚姻)签证 Non-O:财务、文件与年度续签
基于婚姻的 Non-Immigrant O 签证是面向与泰国国民结婚的外国人的长期居留许可,由移民局依财务条件逐年续签——并非因婚姻本身自动取得,也与您配偶名下的任何房产相互独立。
